国务院令:土地利用和城建规划应进行环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9号国务院令,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哪些规划需要环评
4种综合性规划10种专项规划
条例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根据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如何进行规划环评
涉公众权益专项规划要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明确规划编制机关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并从评价的内容、依据、具体形式以及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评价的内容上,要求重点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在评价的依据上,要求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在公众参与上,要求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设立区域限批制度
规划实施区域污染超标 暂停项目环评
条例建立了区域限批制度,规定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为及时发现规划实施后出现的不良环境影响,条例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也应当及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规划环评条例 预防生态灾难的产生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必要性体现在哪里?实施之后,会带来哪些影响?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社会法室主任常纪文。
常纪文表示,在发展清洁能源和绿色能源的时代,《条例》的通过,可防止流域和区域的非科学化开发,预防生态灾难的产生。其次,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不同,其所涉及的利益群体复杂,因此其内容和程序都应体现出规划的特殊性。而现有的规划环评规定还比较缺乏。《条例》的制定,可以使规划环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消除环境政策实施的软效力缺陷。
另外,《条例》的出台,可以制止一些不符合科学布局和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上马而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
他还认为,今后环保部门要把执法的模式转化为项目执法与区域执法并重。区域执法要围绕规划做好文章,一是对规划进行环评;二是对规划环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执法;三是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后果进行现状评价和跟踪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调整规划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