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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和“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启动


作者: 来源:陕西建设网 时间:2010年08月25日点击数:
 

      

       昨日获悉,省政府日前制定了《“7•18”和“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方案》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灾区民房重建和集中安置点规划选址,加强建材和建筑质量监管,协调解决施工队伍及建材供应等问题。

  7月16日至25日,我省先后两次出现大范围、长历时、高强度降雨过程,引发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多种次生灾害,造成大量农村民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为了切实做好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2010年第1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省政府制订了《“7•18”和“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成立省“7•18”和“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许龙发任副组长。

  《方案》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择优房型、提高质量的原则。从各地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坚决避开洪水、断层、泥石流和滑坡等危险区。并建议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设计图纸,提高住房质量。同时坚持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廉租房建设、生态移民搬迁、扶贫移民搬迁以及城镇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思路,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重建户进入城镇,既解决受灾群众的住房问题,又促进城镇化建设。

  《方案》中提到,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需要重建的重灾户,每户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省、市、县按照5︰3︰2的比例再补助1万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对居住在深山半坡、狭窄深沟、低洼地、河道(滩)旁、滑坡点等危险地带但房屋并未受损的农户,由国土部门牵头,进行科学规划,分步骤、分阶段实施搬迁,不列入此次灾后重建补助范围。一般损坏房屋需要维修加固的受灾户,每户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省、市、县再补助10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0元;对房屋倒塌的“五保户”和“三孤”人员,原则上不再重新建房,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补助资金下拨敬老院。 

  当前我们的主要任务是,摸清底数,首先由市、县民政部门对倒塌、损坏房屋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需要重建和维修加固的房屋数量,为实施恢复重建提供依据;其次,需要制订规划,细化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抗震设防标准制订重建方案,新建住房均采用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确保符合避灾、防灾、抗灾要求。对集中重建点的农村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实施。

  据住房城乡建设厅消息,目前住房城乡建设厅正积极谋划,制定农村守在民房恢复重建的指导意见。按照省政府要求,农村受灾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从2010年8月启动实施,力争在201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规模较大的集中重建也必须在2011年5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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