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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引入政府力量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育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年08月31日点击数:
 

        谢舜、蒋永甫在《江汉论坛》2010年第3期撰文认为,引入政府力量、无疑是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生长的有效途径。在引入政府力量的同时,需要加以考虑的是如何改变政府权力的运作逻辑,这是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育上,政府力量的引入,主要应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经费支持,加速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育、发展。政府为农民经济组织注入资金,但不能据此操纵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人事安排和运作逻辑。要通过政策帮助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从银行贷款,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功运营提供基本保障。第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农民的组织化是把双刃剑。这需要改变地方政府管理者的陈旧观念。政府与社会中的其他组织一样,仅仅是社会中的一种组织,而不是社会的主宰。政府不同于其他组织的地方在于政府拥有强制性权力,而这种强制性权力应致力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为社会的自我成长提供基础性保障。


                                           当前地方政府信任危机事件产生的宏观社会背景

         邹育根在《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4期撰文认为,政府信任的社会嵌入性,决定了必须在行政生态环境(社会背景)中分析政府信任危机的生成机制,也只有将政府信任危机事件置于特定的社会背景中,才能深入解释政府信任危机事件的突出特点和根本成因。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新的阶段,既是“黄金发展时期”,又是“矛盾凸显时期”,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剧烈变化,社会利益不断分化,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社会背景的这些突出特点对我国地方政府信任关系造成了新的冲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信任水平整体下降,客观上使政府信任关系面临巨大冲击。2.政府绩效与公众期望总体上具有相当反差,为政府信任危机事件的大量产生提供了土壤。特别是在教育、医疗、就业、司法公公正、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供给”的严重短缺,更是引发了公众的普遍不满,降低了对政府的信任感。3.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使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负面特征和不当行为容易发生,同时造成政府信任危机事件的大量萌生。这些负面特征和不当行为,与政府应有的形象、作风、宗旨、使命和职能格格不入,严重损害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合法性关系,在社会整体信任水平下降的背景下,各种类型的政府信任危机事件大量萌生也就在所难免。4.制度倾斜与不公正现象大量存在,为政府信任危机事件的大量产生提供了催化剂。


                                                          “从实际出发”为什么这么难?

       周文彰在《红旗文稿》2010年第6期撰文认为,从客观实际出发,是我们办事情、想问题的基本要求和根本原则。从实际出发是一个蕴含复杂机制的认识过程。这个过程表现为两个相互衔接的不同阶段,从而,作为出发点的“实际”也有两个层面的规定。1.从实际出发首先要认识“实际”,从实际出发的过程,以人认识和把握客观实际为初始阶段。2.人认识和把握“实际”的每一个环节,都是由主体决定的,因此,都具有主体化效应。3.客观实际的“主体化”并不意味着客观实际必然都被“主观化”,即被主体主观随意性地歪曲或“幻化”。4.“从客观实际出发”和“从主体化的实际出发”之间的距离,主要靠提高主体素质来缩短;从实际出发的关键在于提高主体的素质:首先,态度要真诚。第二,作风要深入。第三,观念要正确。第四,知识结构要合理。第五,意向要健康。总之,加强人的自身建设,特别是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至关重要。如果各级领导干部都能自觉地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就一定能够更好地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何以理解“尊严”?

        朱铁志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4期撰文认为,无论是在哲学家的理论体系中,还是在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尊严”都不是一个随便挂在嘴上的简单词汇。百姓对“尊严”的理解首先和物质利益紧密相连。食不果腹、衣不蔽体,当然谈不上尊严,而生活无着、居无定所,能叫有尊严吗?百姓对“尊严”的理解理解往往和基本安全紧紧相连。政府有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精神自由的神圣义务。还有,放弃独立思考的权利,无条件重复既有教条,不求自主创新,但求保险固位,也不能叫有尊严。百姓对“尊严”的理解往往和公平正义紧密相连。百姓对“尊严”的理解往往和权利义务紧密相连。党纪国法赋予党员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清楚明白,一目了然,无需赘言。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当然离不开“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当然离不开“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百姓对“尊严”的理解往往和改变自身命运紧密相连。人生最大的尊严,莫过于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高度统一,莫过于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莫过于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从地方政府规制企业的视角看中国转型的微观机理

        曲亮、刘铎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2期撰文,中国经济转型的微观机理不仅仅体现在目标的民生导向以及路径的阶段性演化特征,更重要的是凸显出了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策执行者和地方政策制定者的特殊主体地位。具有一定能动性的地方政府对于经济存量和增量的竞争性效率优化过程,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中国转型带来的制度风险和社会风险,这也是“北京共识”超越“华盛顿共识”的关键所在。完善的理论框架不仅应该能够对历史进行解释,还应该能够对未来进行预测。未来中国经济转型,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放松对要素市场的规制以及和谐政企关系的塑造,必须借助于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和民主体制建设,同时还要依赖于良好而稳定的国内外经济发展态势,这些条件在一段时期内还不具备。因此,合作就成为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中国企业和地方政府互动的可行思路。需要指出的是,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是一种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的合作,二者合作的共同目标在于区域的现代化发展,企业和地方政府行为的策略选择,都要满足区域产业生命周期和企业成长演进系统,要在二者博弈的基础上形成适配关系,这种适配要在最大程度上缓解二者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就此而言,当前地方政府的一些政策导向有值得商榷之处,这也是今后转型研究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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