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陕西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支持农民建房作为扩大内需的重大措施,统筹规划农民安居工程,全面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条件。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全市将在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安排农村农村贫困群众危房改造任务共计5544户。第一批已下达2168户;第二批下达2526户,其中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危房改造380户、建筑节能示范40户。结合灾后重建安排危房改造850户,将在全市灾后重建中统一下达。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
2、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的形式,统筹安排,快速推进,优先照顾农村特困户。
3、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危房改造户建设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不贪大求全,不加重群众负担,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
4、整合资源,合力推进。对投入到农村的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形成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设的合力。
5、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和对象
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为汉台、南郑、洋县、城固、西乡、镇巴、留坝、佛坪8个县区,对象是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优先安排五保户、低保户、计划生育贫困户以及受灾户,帮助无房户或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补助为10900元/户,其中,中央补助标准为户均6000元,省级补助标准为户均1900元,市县补助为户均3000元。凡评为建设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各县区政府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农村危房翻建新建、修缮加固、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四、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基本要求
(一)明确改造对象。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普查工作,将农村危房的基本情况核准、核实,及时将危房改造年度任务合理细化分解落实到各镇(乡)、村、户。
(二)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乡)审核、县区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地方政府要同危房改造户签订合同或协议。
(三)改造方式。拟改造户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尽量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县区、各乡镇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同时结合农村清洁工程进行整村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可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设村级集中居住点。
(四)建设标准。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各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户先建基本住房,待富裕后进一步扩建,并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
(五)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需编制村庄规划,结合村庄经济发展和农村清洁工程进程,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各县区要确定3-5个示范村,统筹实施危房改造、建筑节能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形成新的建设亮点。
(六)建筑节能。节能示范县至少要安排两个相对集中的建筑节能示范点,要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和《陕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技术方案》,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实行逐户验收。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需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的施工现场。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七)质量安全。各县区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及防雷标准与要求。县区相关部门尤其是县级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筹集和管理。县区要采取积极措施,将易地扶贫搬迁、扶贫移民搬迁等相关项目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技术服务。各县区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为农民免费提供必要的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完善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强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县区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三)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公示、协议及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材料。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陕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今后各县区工程进度等情况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四)信息报告。各县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县区的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各县区要于每月25日前将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同时要注意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典型做法、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等,并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及时报送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五)监督检查。各地要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年度计划完成后,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11月20日前将检查结果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上将不定期的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六、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是国家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大举措。各县区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并按照《通知》的要求,科学规划,精心部署,有效整合各方面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困难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加快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二)加强领导,部门协作。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明确县区、乡镇年度工作任务,并加强督察工作。县级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关键,要细化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考核内容,统一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在每个困难农户身上。
(三)制定政策,加快建设。各县区建设、发改、财政等部门要主动向县(区)委、县(区)政府汇报,尽快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减轻群众负担,为改造建设提供方便。要优先安排农村残疾人家庭、居住在危房之中并具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以及一方已绝育且持有绝育证明的双女户。县区国土部门要在土地调整、宅基地审批方面给予快速办理;建设规划部门在完善新村规划的基础上,免费提供房屋设计服务;林业部门要优先审批工程用材;水利部门要减免砂石费用;教育、公安部门要在子女上学、户口迁移等方面提供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