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事程序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施工招标备案:
1、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招标办办理备案后可自行组织建设项目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⑴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⑵ 具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⑶ 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⑷ 具有专业齐全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土建、暖通、电气等),持有陕西省建设厅核发的有效证件和执业印章的中级造价员不少于3人;二类以上工程应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人。
2、施工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招标办办理备案:
⑴ 需批准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已批准立项;
⑵ 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⑶ 规划审批手续已办理;
⑷ 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⑸ 具有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
⑹ 已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的工程款项已全部支付,没有拖欠;
⑺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邀请书到招标办备案。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持招标项目备案登记表和投标邀请书到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投标人报名: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和交易中心同时设点受理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报名,并向投标人发售经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邀请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向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发出经备案的投标邀请书参与投标。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邀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和载明的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编制资格预审报告报招标办备案,并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并报招标办备案。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放施工图、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发放施工图,并发售经备案的招标文件。
8、施工图答疑及施工现场踏勘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对施工图进行答疑,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并形成的答疑纪要报招标办备案。
9、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受理投标人投标,并在收到的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10、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遵守保密纪律防止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泄露。
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各投标人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监督管理机构并邀请监督管理机构到会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并整理评标相关资料,作好会议记录。
1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示评标结果: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结束后对评标结果及产生的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开招标项目应在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网站公示;邀请招标项目在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接到投诉或不同意见,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市招标办。
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定标会议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的全过程编制评标报告,并报招标办备案。评标报告是否详实记录项目招标的全过程。
12、招标人、中标人缴纳相关规费:
公示期结束后,如监督管理机构未收到对该项目的异议或投诉,招标人、中标人可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缴纳交易双方相关规费。
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缴清相关规费后,可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标办备案。国有投资或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须同时签定《廉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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