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先进建筑企业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提高企业的资信和知名度,注重优势骨干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做大做强一批建筑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中市先进建筑业企业,是我市建筑业企业综合荣誉奖,是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由汉中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申报企业经市建筑业协会企业管理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由汉中市建筑业协会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三条 汉中市先进建筑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按一定额度,分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种类别分别评选,评选对象为我市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企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企业。
第四条 汉中市先进建筑企业的评选,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择优、注重诚信、扶优扶强、鼓励先进”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创新,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企业有明确的经营方针,市场行为规范,经营业绩突出,具有较高的合同履约率,施工的工程普遍实现优质、低耗、安全、文明,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
3.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基础工作健全、扎实。建立了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标准化体系;有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并初步实现了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各项统计数据完整、准确;重视技术开发和人才培训,积极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成果,生产要素配置合理,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企业的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先进,资金利税率、产值利润率、流动资金周转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工程质量优良率和安全生产等,在全市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5.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建立了有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的凝聚力强,重合同、守信誉。
6.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现代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填写《汉中市先进建筑企业申报表》,并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汉中市建筑业协会。省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报汉中市建筑业协会。市建设、交通、水利、通信等主管部门尚未脱钩的直属企业,推荐的申报材料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汉中市建筑业协会。
第七条 申报企业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1.《汉中市先进建筑企业申报表》一式四份;
2.企业结合评选条件的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近两年内企业采取的主要改革措施和先进管理办法,各项经济指标和质量、安全完成情况,所获得的各项表彰和荣誉等(2000字左右);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近两年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C102表)、《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103表)表复印件;
5.企业近两年获得的主要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先进建筑企业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考核标准量化评分,择优入选,先进建筑企业不按县、区进行名额分配和照顾评选。
第九条 汉中市先进建筑企业,由市建筑业协会企业管理专家委员会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协会企业管理专家委员会由汉中市建筑业协会提名,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条 “汉中市先进建筑企业”荣誉称号,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获奖企业可在施工工地、宣传资料和公众媒体上进行宣传展示。
第十一条 汉中市建筑业协会向上级协会推荐申报省级先进建筑业(建筑施工)企业,原则上从近期获奖企业中优选。
第十二条 汉中市建筑业企业年度十强评选,从获奖的市先进建筑企业中优选。
第十三条 汉中市先进建筑企业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以及有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十四条 采取欺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汉中市先进建筑企业称号的,一经查实,取消先进建筑企业荣誉称号,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参评资格。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六条 审查人员和市建筑业协会企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撤销参加先进建筑企业审查或市建筑业协会企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 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