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建筑行业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形势,促进企业能够在“重信誉守合同”中发展壮大,经借鉴有关地区经验,决定在汉中市所属区域内开展建筑行业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是对企业资信进行综合评估,目的是为了配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企业提高行业道德水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增强企业知名度。
第三条 建筑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申报企业信誉等级评定的建筑企业必须具备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各类建筑业企业。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企业信誉等级评定:
(1)企业资质未经年检合格;
(2)企业工商登记未经年检合格;
(3)两年内因工伤亡事故超标或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拖欠外来劳务人员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企业;
(5)未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册的外埠来汉企业。
第二章 评定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评定范围:市直属与各区、县管辖的建筑行业企业;中、省驻汉的建筑行业企业;外埠来汉已备案登记的建筑行业企业。
第七条 评定的对象(企业):凡是在汉中市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电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三级以上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三章 信誉等级与评定指标
第八条 企业信誉等级分为三级:
Ⅰ、AAA级信誉企业;
Ⅱ、AA级信誉企业;
Ⅲ、A级信誉企业。
AAA级信誉企业是信誉值最高企业。
第九条 企业信誉等级评审基本指标为五项,100分。附加(奖励)指标为五项,20分。总分为120分。达不到评审基本指标按规定扣分;附加指标属奖励性质,有就加分,没有不扣分。
1、工程质量30分。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范、标准,有完善的质保体系且运行良好,两年内工程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率为100%,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经营活动15分。认真贯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不搞违法违章建设;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等不良市场行为。
3、基础管理15分。企业职工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内部稳定;资质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配备达到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指标;按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表;有微机管理系统。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30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程现场安全合格率在80%以上,优良率在30%以上。
5、经济效益10分。经济效益较好,利润额为正数。
6、附加(奖励)指标20分。有下列特殊业绩和突出贡献的可加分;
(1)有一项工程获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奖”、“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市政工程“金杯奖”加5分,有一项工程获省级建筑工程最高质量奖加3分,市级建筑工程最高质量奖加2分(不重复计算)。
(2)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大力支持各项建设或福利事业一次性捐资在1万元以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受到司法机关行文表彰加4分(如有其中一项加2分)。
(3)被国家部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命名为先进单位的加5分,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命名为先进单位的加3分,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命名为先进单位的加2分,被区、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命名为先进单位的加1分。(专业性质的不加分)
(4)通过ISO9000标准系列认证的加5分。
(5)为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且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加2分。
所得附加(奖励)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条 申报参评企业两年内必须具有独立承包完成的单位工程和中标承接新开工的单位工程各四个以上。
工程体量限额:房屋建筑工程在10000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以上为一个单位工程;市政道桥、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等专业工程在5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为一个单位工程。工程体量达到15000平方米或800万元的按两个单位工程计算,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企业信誉等级评审划定
1、AAA级信誉企业标准:五项基本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98分以上。申报AAA级信誉企业除满足等级分数线外,在业绩中还必须具有省或副省级市以上建筑工程最高质量奖和已通过ISO9000标准系列认正。
2、AA级信誉企业标准:五项基本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80分以上97分以下,并通过ISO9000系列认证。
3、A级信誉企业标准:五项基本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70分以上79分以下。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业绩界定。申报企业的业绩主要是在汉完成的工程任务,本市企业在外埠完成的工程任务,视为参评业绩。但是,企业完成的配合施工工程任务,不得作为本企业参评的业绩依据。
第四章 申报资料与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必备资料:
1、申报企业按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标准填报《汉中市建筑行业企业信誉等级评定申报表》(附件一)和《评分记分表》(附件二)各一份。
2、提供五项评审基本指标和附加(奖励)指标的证明文书、证书、相关报表等复印件各一份(附件三)。
第十四条 申报渠道及评审程序:
1、申报渠道:中、省属驻汉企业,外埠来汉备案企业按条件自审后,造册报本会秘书处办公室。各县、区建筑行业企业的申报资料报各县、区建设局建管科(股)初审后,统一造册报本会秘书处办公室。(汇总表附件四)
市直属企业的申报资料直接报本会秘书处办公室。
2、评审程序:由协会企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单位所报资料按评定标准核查打分,提出评定企业信誉等级审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汉中市建筑行业企业信誉等级评定结果由汉中市建筑业协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申报评审时间:企业信誉等级评定的时间大体上在评定年的翌年一季度内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评审期内如发现并认定申报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真实可信者,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企业信誉等级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应及时发文和登报公布。
第十八条 对取得信誉等级证书的企业,实行信誉等级动态管理,经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取消或降低信誉等级处理。
1、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千人死亡率超标;
3、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工程;
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5、企业主要领导人因各种原因,受法律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各初审单位和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以企业完成的业绩和提供的各项有效证件为依据,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实事求是地给参评企业评定信誉等级,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准确,防止徇私舞弊和不正之风发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汉中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 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