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汉中市建筑行业企业行为规范》处罚程序(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行业声誉和建筑行业企业以及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汉中市建筑行业企业行为规范》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违规投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受理、登记,本协会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负责核查、取证,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
第三条 本协会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每三年改选一次,日常工作设在协会秘书处法律咨询服务部。
第四条 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秉公执法,严格按《汉中市建筑行业企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实行处罚回避制。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成员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要求回避。
第六条 投诉形式中通过来信、来函、电话、来访等各种方式,投诉时效以违规四个月之内为准。
第七条 单位投诉须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投诉,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八条 凡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决定受理的投诉,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诉书,写出如下内容:
1、投诉人姓名、职务、职称、工作单位与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姓名、职务、职称及工作单位;
3、投诉的理由与要求;
4、证据、证人姓名与联系方式、住处等。
第九条 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收到投诉后,一周内由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主任指定汉中市建筑业协会法律咨询服务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及其指定的法律咨询服务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查阅有关档案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协助调查,出具证实材料。
第十条 本协会法律咨询服务部在调查申诉事实后,一周内书面通知被投诉人五日提供有关证据。被投诉人不按时答辩,不影响惩罚程序。
第十一条 本协会法律咨询服务部在充分调查取证后召开评议会,听取申诉人及被申诉人辩解后,进行惩处评议;被申诉人不到场,作缺席评议处理。法律咨询服务部写出处罚意见书,报本协会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收到法律咨询服务部的惩处意见书七日内,由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主任召开审议会,出席审议会的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成员超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时,即可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审议会的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成员同意惩处意见书的,则由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根据惩处意见书做出决定;惩处意见书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审议会的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成员同意的,则由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做出暂不予处罚结论的决定书。
第十三条 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姓名、职务、职称、工作单位以及代理人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
2、投诉内容与要求;
3、调查核实情况;
4、法律咨询服务部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规则条款;
5、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受理投诉后所发生的费用(含调查取证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补贴)由投诉人预交,费用由被惩处的当事人承担,投诉人的投诉事实与理由不成立的或证据不足的,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程序由汉中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程序自二00九年 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