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汉中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汉市建发[1999]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市测绘工作是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的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基础工作,是确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法行政的重要条件。为加强我市测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的先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测绘工作坚持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统一管理,严格程序,规范经营,严格保守国家机密。
第三条 汉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汉中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测绘管理工作。汉中市建委授权汉中市测绘管理处负责汉中市测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凡在汉中市辖区范围内的一切勘察测绘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办法。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经测绘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勘察测绘工作提供方便,不得妨碍和阻扰正常的勘察测绘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测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市辖区的测绘工作,对辖区内和进入辖区的勘测单位实行验证注册、任务登记与合同审核。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市勘察测绘计划。制定年度测绘计划和指令性任务。
(三)负责组织实施和完善本市的平面、高程控制网测量,归口管理本市的测绘成果资料。
(四)组织审批涉及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全局性勘测项目的方案,制定技术要求及标准。
(五)审验勘察测绘成果。
(六)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管理,对测绘成果资料的提供、使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向外提供。并负责检查和监督测绘资料保密制度的执行。
(七)负责按期组织城市规划区现状地形图更新及有关专业图的修测、修编。
(八)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测绘活动,查处本行业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处理测量事故,仲裁测量纠纷。
(九)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护。
(十)审核编制出版本市区域内各种专业公开地图。
(十一)负责市建委交办的其他测绘管理及测量任务。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六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承担城乡勘测任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测绘业者,必须持国家统一颁发的勘察测绘资质证书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市测绘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承担任务。
第七条 凡申请办理勘察测绘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机构,相应的技术力量,符合规定要求的仪器、设备及设施。到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持证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勘察测绘管理的法规;执行国家制定的测绘技术标准、规范;服从市测绘管理部门的管理,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勘察测绘成果的质量;承担因成果质量低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勘察测绘单位必须取得《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
第十条 严禁无证勘察测绘;严禁持证单位为无证单位或个人借用图章,代签成果、报告、图纸资料;严禁越级承担城乡勘察测绘任务。
第十一条 城市测量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测量规范》、国家测绘总局颁发的《地形图图式》及国家有关规范。 第十二条 对无证又未经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勘察测绘的单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罚款。对未进行项目登记的,处以合同额百分之十的罚款,交市财政并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持有《测绘资质许可证》的单位,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投标或承包任务,并获准领用与承担项目有关的基础测绘资料及办理本市范围内的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未经本市测绘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转让一切测绘成果,并严格执行国家测绘资料保密的规定。
第四章 业务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测绘工作,由汉中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任务,审定技术设计并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规划用地划拨,各项建设工程定位放线,市政工程定位放线,用地条件图的标绘一律实行城市中心区及各县内统一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分幅与编号管理。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完成勘测任务前半个月,应向测绘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测绘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勘察测绘项目的成果、成图、报告、资料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达到合格以上成果的,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七条 勘察测绘单位在完成任务后,应根据勘察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将资料全部交付委托单位,并将成果目录副本报市测绘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凡编制出版本市区域内各种专业公开地图,必须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和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版。
第五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勘察测绘资料统一由城市测绘管理部门管理,经验收合格的测绘报告、成果、成图按城建档案法规要求,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入档管理,同时,报送市测绘管理部门一份(全套)存查。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和使用,依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提供生产过程中的测绘资料。测绘成果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转借、转抄和复制的,一经发现,全部没收。造成失泄密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格领用手续。限额以外的资料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开据转介函,向上级部门领取。
第二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测量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测量标志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保护与管理;各县(区)由人民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驻市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上和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禁止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取土、挖沙、采石、爆破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市辖区内的测量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拆除、覆盖。因国家重大建设需要移动、拆除或覆盖时,建设单位应向市测绘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并报请省勘测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迁建费后,方可动迁。
第二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保证该测量标志的完好。负责保管该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查验使用后的测量标志的完好状况。工作人员因主观过错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犯本办法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章及“陕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六章有关条款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