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政发〔2003〕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3]5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调控作用,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意识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蓝图,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城乡规划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国务院的《通知》、省政府的《意见》和建设部等九部委的文件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出进一步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明确了当前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点,重申了坚持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要求大力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并对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中若干重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文件是新形势下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我市小康社会的高度,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文件精神,真正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加强规划意识,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和要求提出具体的意见和措施,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抓紧规划编制工作,规范规划调整程序,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尽快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阶段性深化,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计划、土地等部门,依据省政府批准的《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力争于2003年6月底以前编制完成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各县也应结合本地情况,对照《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各级规划部门要按照《通知》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充分发挥详细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尤其要注重城市重点发展区域、保护区域、敏感地区、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边缘地带等的控制性规划的超前编制和修订完善,并落实详细规划的各项强制性内容。批准后的各类规划和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修编规划的,要组织论证并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由原审批机关重新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三、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要积极配合,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作法,研究推行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制度,强化土地统征储备工作,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的目标性和土地供给的计划性,保障城市有序发展。凡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大规模开发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一书两证”制度是城市规划发挥宏观综合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方式。各工作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部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书两证”管理制度。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附有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证明,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对于土地转让和用地性质变更的,必须附有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通知,土地部门方可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对各类重大项目选址的审批,城乡规划部门应同计划部门加强工作衔接,严格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进行,严禁以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应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
四、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促进规划管理行为规范化、管理方式社会化、管理手段现代化
(一)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健全规划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标准的审批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和审批时限,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要对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立规划诚信档案,对其执行规划情况进行诚信记分,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从各个环节有效制约违法建设行为。要积极考虑培育报建代理中介机构,不断提高规划报建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二)要按照政务公开、民主决策、有效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公开性和公众参与性。对城市重要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重大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要通过公开展示、规划听证、媒体宣传、网上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尽快成立规划审批专家库,吸收社会各界专家参与城市重大规划和重要项目的规划审查审批,并为城市建设方面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对可能产生建设纠纷及其他隐患的项目,要通过建设项目建前公示制,提高规划审批的透明度,及早发现并解决问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规划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尽快建立并组织运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要加强城市规划网站的建设,积极为公众提供网上咨询、申报审批、规划公示、监督举报等在线服务。要加快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城市地形图的数字化程度,为科学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提供准确翔实的依据。
五、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
根据《通知》、《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机构,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强化对各类开发区、大学城、高科技园区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汉中经济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要按有关程序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叠地区,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一致,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统一管理。其他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属人民政府确定的派出机构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
六、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
汉中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也是各种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富集地。把这些宝贵的资源保护好、建设好、利用好是我们各级政府的应尽职责。规划、文物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紧密结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保护重点,指导协调好城市建设,认真落实历史文化保护区、文保单位(点)及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措施。要按照保护原则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必要时应组织论证和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市文物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部门,于今年年底前完成东关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补充、调整、完善工作,并通过规划的实施探索总结出一些名城保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规划未批准前,街区内不得安排新的建设工程项目。
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归国家所有,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认真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景区土地,也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各级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景区的管理工作,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职责交由企业承担。
我市7个省级风景名胜区、8个市级风景名胜区中,未编制总体规划的要抓紧编制,已编制的要尽快完成核心保护区的详细规划。对景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依法拆除,对相关负责人要追究有关责任。
七、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
城乡结合部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是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但同时也是管理相对薄弱的地段。规划、土地及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土地、人口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切实加强对这些区域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着重解决好多头管理、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率低、基础设施短缺、环境恶化、集体土地无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的状况。要积极引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一批环境优美的农居示范小区,坚决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和圈占土地资源的现象,使城乡结合部的建设与管理纳入正常有序的轨道。
八、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城乡规划管理关系着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当受到上级机关、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规划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调整规划的程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人大和政府进行汇报。
各级规划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广开举报渠道,完善制约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于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要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计划、国土、房管、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规划部门搞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九、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行政纠正和行政追究制度
规划部门要不断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通过岗位培训,加强规划基础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认真学习和吸收国内外优秀学术成果,更新规划观念和业务知识,切实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要建立严格的行政纠正和行政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规划、擅自调整规划或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违反近期建设规划批准建设,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行政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监察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