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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社会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年02月25日点击数: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
                                                                     社会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充分发挥公众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作用,增大群众对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汉中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我局在征询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城市规划管理社会公示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城市规划管理社会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汉中市城市规划水平,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均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须进行规划公示的内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大型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或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以及其他需公示的规划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
     第四条 各类城市规划的公示时限与公示方式为: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其它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二)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以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并设立长期、固定的公示牌;
   (三)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大型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城市重点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方案的公示可采用以下方式:市建设规划局在新闻媒体上(包括电视、报纸、网站等)公布规划方案并设立公开电话;在规划用地范围内设立“公示牌”;将规划方案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向社会公示;邀请市民参加有关的展示会、详审会、论证座谈会或听证会。
   (四)规划公示费用由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或实施单位承担。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
 (—)建设项目批前公示,通过在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城市雕塑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5日。旧城区内插建项目、周边建设情况较复杂的项目、易引起上访的项目,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前(或设计方案审定前),将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二)批准后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放线前,要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设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及时举报。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之后方可拆除。
   (三) 《公示牌》应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制作,其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损毁、涂改、移除公示牌。
   第六条 实行规划守法典型公示制和城市规划违法查处公示制。对于严格遵守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单位,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宣传正面典型,公示期不少于20日。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违法建设案件,在下达处罚决定后,要在“城市规划建设网”上向社会公示违法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公示期不少于20日。
   第七条 对市民有价值的参与意见,规划部门将充分予以采纳。
   第八条 公众可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将及时进行查处。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聘请社会各界代表和部分市民为城市规划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二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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