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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除中心城区违章建筑和临街到期临时建筑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年02月25日点击数:
 
关于拆除中心城区违章建筑和临街到期临时建筑的通知

  为了加快推进现代城市建设步伐,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全面提升城市品位,按照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首级卫生城市”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市中心城区范围为违章,临街到期临时建筑物文施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违章、临街到期临时建(构)筑物具体包括:
  (一)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物;
  (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临街到期临叫性建筑;
  (三)占用人行道、广场设置的影响道路、广场功能发挥及城市景观的棚房等各类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街道两侧,广场周边影响街蜡效果的各类残墙断壁;
  (五)利用临街建筑进行的搭棚接檐等设施;
  (六)城市主干道上空架设的影响街景通视效果的各类管线设施。
  二、拆障政策规定
  (一)凡违章建(构)筑和临时建(构)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一律无偿拆除;
  (二)不影响城市规划的临街到期临时性建筑,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后可予以暂时保留;
  (三)凡属拆除范围内的违章建(构)筑、到期临时建(构)筑向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在自行拆除前,市城建规划局对其申报的新建项日不予审批;
  (四)凡无主房或产权不明晰的建(构)筑,包括囚产权纠纷正在诉讼期间的房屋和产权涉及抵押的房屋,依法由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并按《担保法》相关规定办理后拆除;
  (五)拆除后的土地一律作为城市道路、绿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川地,不得作其他用途
  三、凡属于上述拆除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业主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口起30口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组织强行拆除。
  四、对侮辱、殴打拆除工作人口,阻碍拆除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非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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