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章程
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委员会”)是汉中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名城保护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宜进行协调、指导、论证和监督。
第二条 名城委员会的宗旨: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通过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正确处理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的关系,突现汉中历史文化特征与名城形象,促进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名城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和职责是:
1、负责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体规划、历史街区保护整治规划、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及修缮方案;
2、负责审议各类城市规划、建设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内容;
3、对名城保护和建设中的我市名城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意见和实施方案;
4、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指导市域各县区历史遗迹的开发保护工作;
6、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名城委员会由21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其中公务人员委员10名,非公务人员委员11名。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主管城建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和主管文化文物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规划、文化文物、土地、城管、旅游等职能部门和汉台区政府的领导。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
第五条 名城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国内外资深专家对名城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六条 名城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名城办)。名城办是名城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主任1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主管领导担任。
名城办办公地点设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筹备市名城委会议,起草会议纪要,并按会议纪要协调落实市名城委确定的事项;
2、及时准确地向名城委反映名城保护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保护区的规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协调;
4、负责名城保护有关规章和规定的起草、修改工作;
5、组织召开高层次的规划研讨会,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6、市名城委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名城委员会公务人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非公务人员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
第八条 非公务人员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1、熟悉汉中历史文化资源存留情况,具有汉中市户籍或者常年在本市工作与居住;
2、关心本市名城保护工作,且具有较高的名城保护理论水平;
3、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4、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九条 非公务人员委员的推选程序是:
1、名城办制定推选表,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非公务人员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2、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上届名城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其次包括各协会、学会或联合会等)、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填写推选表并报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
3、名城办汇总推荐材料,提交上届名城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成为委员的候选人;
4、名城办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政府,经市政府按界别公平分配的原则遴选后,由市政府聘为委员。其名单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5、委员由市政府发给聘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2、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3、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4、对本委员会的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一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2、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
3、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十二条 公务人员委员在聘任期间如行政职务有所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则自行解聘,由其部门资格代表正常替补。
第十三条 非公务人员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名城办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名城委员会主任并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委员也可同时向名城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或解释。经名城委员会主任同意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名城办按非公务人员委员推选程序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名城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名城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由主任或由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委员总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与审议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必须参加。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2/3以上参加会议委员的举手表决同意,并逐步过渡到署名投票表决方式。列席会议的代表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名城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则是:
1、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的项目向市名城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2、名城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会议召集人责成名城办安排会议日程;
3、名城办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3天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4、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5、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其他有关单位或机构的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6、决议草案由有关主任或副主任签名后正式发布。
第十六条 名城委员会会议召开期间,公务人员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非公务人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对于违反章程或在聘任期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非公务人员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3年内不获聘任。
第十七条 名城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每次会议的决议草案,由名城办整理后报主任或副主任正式签发,并发送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第十九条 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都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并在会后将这些资料交回名城办。如会议资料涉及密级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议要求保密的内容,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代表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传播。凡有关委员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索取,均由名城办统一负责。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名城办负责发布新闻公报。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市名城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多数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市名城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