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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空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提升汉中总体环境的档次和品质,美化市容市貌,我局借鉴外地经验,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汉中市城市空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汉中市城市空间规划管理规定
(试 行)
第—条 为提升汉中市城市总体环境的档次与品质,美化市容市貌,创建明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应满足下表用地条件:
序号 |
建筑层数(层) |
最小用地面宽(米) |
最小用地进深(米) |
最小用地面积(亩) |
|
小于8 |
35 |
40 |
2.0 |
|
9-11 |
40 |
50 |
3.0 |
3 |
12-14 |
40 |
60 |
3.5 |
4 |
15-18 |
50 |
70 |
5.5 |
5 |
19-22 |
55 |
75 |
6.0 |
6 |
23-25 |
60 |
80 |
7.0 |
7 |
16-28 |
60 |
80 |
9.0 |
8 |
29-33 |
75 |
100 |
11.5 |
9 |
33(或100m) |
80 |
120 |
15.0 |
注:1、单位建筑除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防火、间距及退红线等规划要求。
2、用地面宽与进深可以在方向上互换。
3、不规则用地及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最小用地面
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条 凡在城市一环路范围内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在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文物古迹、纪念地不低于50%。
建设项目绿地率下限值乘以建设用地面积,构成建设项目基准绿地面积。
第四条 凡临城市道路(含待建规划道路)。道路交叉口及主要河道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外,还应按不小于基准绿地面积30%的标准,在临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建设集中绿地,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集中绿地内侧线距相邻多层建筑的垂直距离不小于3—5米,距相邻高层建筑的垂直距离不小于5—10米;
(二)集中绿地最小宽度要求为8米;
(三)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之间不得以实体围墙围合;
利用集中绿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建(构)筑物顶面标高距相邻地面标高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0.6米。
鼓励建设单位将集中绿地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供社会公众使用,在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之间不作任何合围。
第五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设计规范绿化标准。
第六条 在城市1类地区,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应满足日照要求,最小间距不小于1:1.0Hs,楼房间空地除道路外应布置为绿地。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方案时,应附建设用地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应效果图,并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类绿地的范围、界限等,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纳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程序,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 建筑层数低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高层和多层非坡屋顶建筑应作屋顶绿化设计,且屋顶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的50%。屋顶绿化设计可布置不大于屋面面积的3%的配景性轻型亭、廊等不代围护的构筑物,其形式、体量以规划审定方案为准,不计建筑面积,不办产权。
第九条 除发射塔、纪念碑外,城市立交桥墩、人行天桥、水塔等各类构筑物必须作垂直绿化。
第十条 除军事,保密、监狱等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严禁修建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可选用透空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坛等作为分界。
第十—条 沿街建筑立面不得设置空调主机、排烟孔及突出护栏,确需设置的应统—设计且为隐蔽型。
第十二条 已经修建的实体围墙应改造成透景透绿围墙并协调布置垂直绿化和平面绿化。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改造的实体围墙,要作垂直绿化。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建筑物作垂直绿化规划。垂直绿化以绿色攀援植物为主,且绿化设施(花池、坛、台、架等)不得影响通行与周围环境协调,并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和现有建(构)筑物如需设置屋顶广告的,建设(业主)单位必须提交包括广告位置、尺寸、材质等内容的广告设置方案图报送市规划管理部门登记审查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广告设置批准手续。不具备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广告设置方案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此类广告设置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在满足本补充规定第三条的前提下,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建设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使用的集中绿地,可予以奖励。奖励形式为每建设1平方米集中绿地,奖励1平方米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地块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建设的,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中心区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是《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已批准尚未开工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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