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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道路规划技术条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道路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道路的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在征询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汉中市城市道路规划技术条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汉中市城市道路规划技术条件管理
暂 行 规 定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道路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道路的实施,满足城市交通运输功能,保障城市交通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确保城市规划道路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道路,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确定的具有交通功能的各级城市道路。
第三条 同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规划道路的建设和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道路及各类规划道路,在城币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拓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城市规划道路的确定原则:
1、确定规划道路线型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技术指标和技术规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道路专项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布局要求。
2、分区规划道路应在总体规划道路网原则指导下布设,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应在分区规划道路网原则指导下布设,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网原则指导下布设。
3、 满足交通需要,保证城市道路顺直畅通,尽量减少道路转折点及”丁”字路口。
4、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网布局及满足城市规划道路技术指标前题下,尽可能保留已建道路或按规划已长期进行控制的道路。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道路及分区规划道路的调整变更,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总体规划道路有重大调整变更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定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15米以上的调整变更,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工作部门讨论审定后,按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红线宽度在15米(不含15米)以下的规划道路调整变更,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测绘管理处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道路、分区规划道路、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及城市各级规划道路的调整变更,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汉中市测绘管理处对规划道路的交叉点、转折点及其它要素的成果进行计算,校核并负责成果的统一管理和对外提供使用。
第九条 经审定的城市各级规划道路,由汉中市测绘管理处负责规划道路网的展绘、定线工作,统一进行规划控制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同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组织编制城市规划道路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城市规划道路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拓建、改建城市各级规划道路,必须坚持先设计后建设的原则。道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经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建设过程中严禁擅自调整和更改批准的施工图。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城市住宅小区内的规划道路,必须纳入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必须坚持先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并经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新建、翻建、改建任何建(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消防等依附于城市规划道路的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城市规划道路相协调,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和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 凡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取舍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以及确定后的规划道路横断面尺寸和城市道路竖向高程。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随便调整变更和取舍城市规划道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凡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的规划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上设计、施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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